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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对“依据”的审查——基于“朱某诉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及请求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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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度中,对规范性文件是否作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成为规范性文件内容审查的前置环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朱某诉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及请求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案”给出了关于“依据”的一种法解释。裁判理由表明,规范性文件如果属于重复确认被诉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规范(法规范建立的法秩序).那么不作为“依据”。本案基于体系解释的方法,通过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纳入对“依据”的解释中,发展了既有案例确立的审查要件,也为后续案例所适用和印证。
作者 沈添一
出处 《公法研究》 2022年第1期51-61,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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