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迫在眉睫。而想真正落实好该项改革,就需要解决好市场主体退出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完善好市场化破产程序。[1]破产案件的审理所涉及的相关主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处理不当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积极稳妥地审理好破产案件不仅需要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要求的程序,更需要各方的积极配合。在旧的破产法施行的过程中,行政权一度力压司法权而处于主导支配地位。市场经济发展起来后,行政权一家独大的弊端逐渐显露。为了应对此问题并给予债权债务人等相关主体相对平等的保护,现行破产法在构建过程中很大程度地排除了行政机关对破产管理的干预。
出处
《公司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189-199,共11页
Compan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