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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性收回闲置土地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的法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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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合当下房地产市场的资金现状,以及自然资源资产全民所有委托代理改革中所有权和监管权两权分离的改革要求,应该分阶段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土地管理部门的行为性质,认定违约性闲置土地收回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土地管理部门行使土地资源监管权的表现;闲置土地被收回后,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因受让人开发商的违约而解除,后续的处理应该认为是平等主体间私法意义上的土地管理部门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纠纷,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要平衡政府部门、开发商、购房者和抵押权人等各方利益。同时,当开发商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形,也应允许其依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以违约方的身份主动解除合同,及时止损。土地管理部门也应该审慎使用违约性收回,将其作为最后手段。对于返还后的土地出让金也要合理分配,土地管理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
作者 刘子睿
机构地区 南开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23年第1期35-40,共6页 China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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