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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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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接受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委托,到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对方当事人名下的房产,称系其依据《律师法》第35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行使调查取证权。该权利性质属于私权,行使的关键在于案情需要。因登记机构履行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职责具有公法属性,律师行使该调查取证权时应当适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专门性公法规范。根据该专门性规范,律师并非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法定查询主体,其查询权限一般受到委托人身份和委托权限的限制。登记机构应严格准确把握,切实保护每一个产权人的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
作者 鲁明娟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22年第36期69-73,共5页 China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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