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DIP融资制度通过保留债务人企业完整经营权和给予重整债权投资人优先受偿权两个做法提高了重整融资效率,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市场有重要借鉴意义。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和共益债权制度为发展中国DIP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搭建框架、完善细则。建议优先实行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完善重整投资人偿债优先顺序、赋予重整投资人适当控制权与股权激励等措施,优化我国企业破产融资体系。
出处
《证券法苑》
2021年第3期301-318,共18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