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节工伤认定一、一般规定132.用人单位不能为无劳动关系人员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问:我妻子于1965年至1978年在某轧花剥绒厂(集体企业)工作,因长期受棉尘侵袭而感染疾病咳嗽,1978年离厂休息.该厂2003年破产注销,资产由某棉业公司购买,该棉业公司为独立法人,至今仍存在.2008年,经棉业公司同意后,我妻子由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为职业病“棉尘病Ⅱ级”,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因主体不符,人社局发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理由有二:一是某轧花剥绒厂2003年已经因破产而注销,主体已经不存在.二是某棉业公司与我妻无劳动关系.因此至今我妻子的工伤待遇未落实.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4年第S01期62-109,共48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