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件事实]2012年9月20日,北京的甲向深圳的乙工厂订购10台机器.双方约定,货物最迟应在9月30日送交给物流公司,运到北京甲的住处.问题1:在9月30日前,乙通知甲,由于多名员工生病,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10月10日才能运送货物.由于乙不能于9月30日按时送交货物,造成甲损害4000元.甲想继续履行合同,但得否请求乙赔偿其4000元的损害.
出处
《中德私法研究》
2013年第1期155-160,共6页
Archiv Fur Chinesisch-deutsches Privatrec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