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合同法作为欧洲私法统一立法的起点在欧洲一体化和欧盟内部市场的形成和运行中,对具体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即对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进行调整的法律,大多属于私法的范畴.[1]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虽然欧洲国家在欧共体指令或国际条约的调整下,在某些特定的私法规则方面达成了协调,但真正从体系上提出“欧洲私法”的构想,不过只有短短的二三十年的历史.20世纪90年代前后,在复兴“欧洲共同法”思想的影响下,有关构建“欧洲私法体系”以及“是否需要制定一部欧洲民法典”,成为欧洲学术界进行探讨和研究的重点.欧洲议会在1989年的决议[2]以及1994年的决议[3]中也呼吁开始制定一部欧洲私法法典.由于合同法与家庭法、继承法相较,主要是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很少受民族传统和社会信仰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此时合同法作为私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成为欧洲私法各种学术研究项目中的起点.
出处
《中德私法研究》
2013年第1期119-132,共14页
Archiv Fur Chinesisch-deutsches Privatrecht
基金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规划基金项目“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东亚合同法协调问题研究——以欧盟合同法为比较对象”((10YJA820132)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