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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适用范围扩大化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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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现代合同法中一种重要的债的保全方式,对于这项制度,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有明确的规定,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了细化规定.立法者设立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通过对债务人自由处分财产行为的正当限制,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从而保障债权得以实现.从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类:即无偿转让行为与有偿转让行为,其中无偿转让行为包括了放弃到期债权,而有偿转让行为不包括以合理价格转让财产之行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又细化列举了四种情形,即放弃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低价值财产.从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均以转移现有财产或放弃已经存在的债权或者债权担保为表现形式,并未包含放弃增加责任财产的行为.现代社会债务人试图减少责任财产所采取的行为日趋多样,比如债务人通过放弃继承的方式同样可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面对此类行为,债权人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救济.
作者 钱鑫
出处 《山东青年》 2019年第12期312-3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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