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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体系论:一种方法的祛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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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动态体系论作为一种法学方法,以要素的限定与原则性示例的抽出作为客观化的评价机制,意在通过原理的抽出将法的内在体系外显,并直接将法律效果的形成还原为原理权衡,其实质在于对一般条项模式与"要件—效果"模式进行折中,其目的在于为法律系统提供一种对外部世界的回应机制.然而,动态系统论实践价值不应被高估.一方面,要素的限定只有在内在体系获得了较为清晰界定的场合才能真正实现,而原则性示例在多数场合只有在案型形成后才能被抽出.另一方面,在现有的实证法上,原则上只有部分"要件—效果"式规范、"要素—效果"式规范、一般条项才具有动态体系化的可能.全面的动态体系化只能以立法的方式实现.动态体系论仅仅提供了一个"范围有限"的评论框架,至于在多种可能的评价中如何抉择,最终还是有赖于判断者的决断.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意义脉络极有可能被人为割裂.动态体系论以维护法的安定性为名,最终却可能行破坏法的安定性之实.动态体系论只是司法三段论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而不是"范式转型".我们真正需要面对、解决的问题,不在于如何完善与发展动态体系论,毋宁说是丰富与发展司法适用理论本身.
作者 任我行
出处 《法律方法》 2022年第4期295-320,共26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编号:202206210227)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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