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家绿色发展要求下,环境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虽然环境权尚未在国家统一立法中正式确认,法官也不能在判决中创设新权利,但并不意味着环境权所代表法益无法获得相应司法救济.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有相应的保护当事人环境权或者环境权益之诉求得到法院积极支持的案例,但这些诉求往往限于私益诉讼.环境权作为公共性和个体性的有机统一,传统私益诉讼因仅能救济传统私法架构下"人",而未关注到环境侵权行为产生的"人—环境",其实质仍是对个人私益救济,脱离了环境权所保护的本质法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克服了私益诉讼的弊端,旨在救济和保护人类生存的整体环境.国家首例"雾霾"案对环境权的论证说理充分体现了2015年《环境保护法》中的"保障公众健康"立法目的,标志着环境权在司法领域的正式生成.
出处
《法律方法》
2022年第4期195-205,共11页
Legal Method
基金
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问题研究”(课题编号:18SFB305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