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冷战结束之后,欧洲国家少数民族集体权利保护受到重视,部分国家开始接纳"民族自治"的理念.匈牙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等国实行了民族文化自治制度,而马其顿、芬兰、德国等国对部分少数民族实行了民族功能自治,即允许少数民族在教育、语言、文化、社会服务、政治、经济等单个或多个领域享有自治权.目前,功能自治仍是没有统一制度框架和组织结构的一种政策实践,它属于弱自治.不过,对于那些不愿意给予少数民族地域自治或文化自治的国家来说,功能自治给予少数民族某些稍稍高于集体权利的自治地位,是对少数民族诉求的一种弱式回应和安抚.
出处
《比较政治学研究》
2022年第1期215-238,共24页
Comparative Politics Studi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欧洲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的焦点问题研究”(19FMZB013)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