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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重整担保权暂停行使适用范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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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为所有物设立担保是常见的融资手段,一旦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就需要平衡社会利益和担保权人利益二者关系.因此,世界各国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担保权的实现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我国破产法中的"暂停行使"制度就确立了企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权的行使规则,①但本规定较为模糊,对所有的担保权等同视之.本文通过分析学界对于我国破产重整担保权暂停行使适用范围的两种不同观点,结合美国破产法上的立法经验,提出在我国破产重整中担保权暂停行使制度中,区分担保物的类别以及担保物对于破产企业重整的必要性的建议,以求平衡破产企业与担保权人之间的利益.
作者 张一凡
机构地区 上海师范大学
出处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第11期257-25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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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20

  • 1王欣新.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J].政法论坛,2007,25(1):31-47. 被引量:55
  • 2曹士兵.新《破产法》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系统解读[J].法律适用,2007(6):53-58. 被引量:7
  • 3韩长印等译.《美国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90页.
  • 4《破产法》第10条
  • 51800年美国国会颁布第一部破产法《英国成文破产法》.
  • 6仓部真优美.“美国联邦破产法对担保权的限制”[J].日本民商法杂志,2000,.
  • 71933年《破产法》第75条.
  • 82003年修订美国破产法.
  • 9Brian A. Blum, Bankruptcy and Debtor / Creditor,Aspen Law & Business (1993), pp. 235 -236.
  • 10田头章一.“美国倒产程序中担保权的地位”[J].日本民商法杂志,1999,(6).

共引文献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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