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南朝的"免所居官"是"免官"的環節之一,此時期完整的免官流程,包括經由"免所居官"削除官員現有官資,通過解免官員所兼領非官資性職位免去官員所有官職,依據罪愆輕重附加禁錮期限和左降官資三個技術環節,其流程或即沿襲自晉代.兩晉至南朝時期,奪勞、降號、降官、免所身具部分官、領職、免官與除名逐漸構成了官員黜免的等級體系,它們分别來源自律、科等法律形式與法外優待,其中免官是核心的處罰方式.南朝官員在被施加免官後,一方面受到皇權意志與清議制約,需要居於家中閉門反省;另一方面也積極利用自身關係網絡尋求恩免或優先復敘.這一現象與魏晉以來士人聚居京城,請托得官的政治生態密切相關,反映了免官制度形成與運作的制度環境,同時也體現出南朝皇權的强化及其特質.
出处
《国学研究》
2022年第1期279-299,共21页
STUDIES IN SI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