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行为的错误对当事人权利没有造成实质影响的,法院审查时应予以忽略.无害错误概念肇始于19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的上诉裁判规则,此后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正式确立行政无害错误规则.法院审查的核心在于错误的严重性,而不是错误是否存在.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先将行政错误区分为实体错误和程序错误,前者适用基于结果的标准,后者适用基于记录的标准,据此判断错误是否"无害".行政无害错误的举证义务在例外情况下分配给行政机构.该审查框架简单明确,易于操作,但自桑德斯案后有模糊适用的倾向,应剔除这种无序适用的做法,并且增加基于贡献的标准,以提升公众参与的质量.此外,为避免行政机构在无害错误规则的庇护下产生更多的错误,应向当事人施加及时反对要件,促使机构在行政程序中纠正错误.
出处
《公法研究》
2024年第1期230-244,共15页
基金
国家杜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征收法的体系化”(21AFX00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