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置程序终结要素最直接地衔接前置诉讼、执行程序与司法赔偿,对实现个案公正执法、依法当赔则赔的目标尤为重要.司法解释有关"申请错误执行赔偿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的规定,在裁判上呈现出程序审、实体审和不予受理、予以受理这两组标准下的四象限类型化构造.裁判规则中存在的形式上认定"前置程序未终结""救济途径未穷尽"等多样态限制赔偿受理的情形,以及例外情形适用局限、实体判定标准不一等现象,共同造成赔偿申请人救济权难以保障的结果.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实质审理的路径,与部分裁判思路相契合,但仍设置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根据司法赔偿的权利救济原则、及时救济原则与程序终结要素的终局性救济目的,程序终结要素条款仍有进一步解释适用的必要和空间,可在不需满足前置程序终结的例外情形兜底条款中以执行期限、损失确认为必要裁量因素,清偿能力、可执行财产等为选择裁量因素进行解释适用.
出处
《公法研究》
2024年第1期123-144,共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