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鼓励创作,被公认为是著作权制度的核心目的.著作权所涉及的利益关系,通常被预设为“作者——作品利用者”模型.不容忽视的是,鼓励后续创作,是鼓励创作的应有之义.当作品利用者是“利用他人作品而创作的作者”时,利益关系不仅可以表述为“作者——作品利用者”模型,更可以表述为“作者——作者”模型.鉴于后续创作也是著作权法应予鼓励的行为,在此关系模式之下,利益考量比“无创造的盗用”引发的纠纷裁判更为复杂,因为涉及在先创作与在后创作的兼顾.
出处
《中国版权》
2018年第6期31-32,共2页
China 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