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是我国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不仅表明了这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是其它证据无法替代的,同时也标志着视听资料在我国刑事诉讼证据中的地位得以确立.今后,以高科技为依托的数字视听技术将在检察机关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快速发展,逐步渗透到检察工作的多个方面.充分运用视听技术为检察工作服务,已成为检察工作发展的客观趋势,并日益展显现出重要地位和作用.
出处
《区域治理》
2017年第7期142-142,共1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