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现行制度背景下,在发生承揽人不完全履行造成损失时,对定作人的权益不能达到完全的保护.对于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仅造成履行利益受损,通过合同法第262条调整,然而合同法第262条规定不明确,在诸责任形式中应明确责任的适用条件与顺位.在履行利益与固有利益都受损的情况下,定作人能够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但是在违约之诉中精神损害得不到赔偿,在侵权之诉中,履行利益又得不到赔偿.因此,我国完全可以采新法条竞合论,对同一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既不评价不足,也不评价过剩.
出处
《区域治理》
2017年第1期177-178,共2页
REGIONAL GOVE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