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之一,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公司作为自治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大都是通过公司各个职能机关来完成,但是当公司决议出现问题并且自身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时就需要司法介入来进行救济。当公司内部治理出现纷争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介入时,就会产生国家公权力的干预与公司私权利自治的冲突以及如何寻求实现二者平衡的切入点。我国现行制度表现出足够的司法克制主义,充分体现司法介入公司决议瑕疵的原则,以实现司法干预与公司自治二者的平衡。
出处
《财讯》
2018年第19期185-185,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