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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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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出处 《自然资源通讯》 2019年第17期14-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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