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约车的出现既是'互联网+'共享经济的直接产物,亦是消费者理性选择的结果.对网约车的法律规制须与社会现实相符合,社会是网约车立法的根基所在.网约车的未来发展仰赖良好的制度环境,为网约车立法既是网约车本身的诉求,亦是社会对其的规范化诉求.在网约车立法的具体路径选择上,由地方进行'先行先试'的立法是可行的选项.在网约车立法价值的选择上,须遵循其内在逻辑及外在要求,从二者中探寻网约车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出处
《广东经济》
2017年第8X期200-201,共2页
Guangdong Economy
基金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人权问题若干重大基础理论研究”子课题“我国人权话语体系构建及其对外话语争取”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信访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与衔接机制研究”(17BSH091)之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