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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行为实行化与刑法谦抑主义原则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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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为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品等其他工具的行为、为恐怖活动组织培训以及与境外恐怖活动进行联络的行为确定为犯罪.明文将预备行为的处罚写入刑法,体现了一种法益保护早期化的要求.这种法益侵害早期化的刑法与刑法的谦抑原则有所冲突.
作者 王振
机构地区 新疆大学法学院
出处 《广东经济》 2017年第1X期262-262,共1页 Guangdong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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