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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以金融产品的定义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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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2006年12月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中立法上第一次使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从而把消费者的概念引入金融领域,但是,也只限于银行领域,而且并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有清晰地界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以理财产品购买者与银行的纠纷为例,法院大多数判例都会将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者界定为金融投资者,从而对理财产品的购买者要求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作为弱势一方的理财产品购买者往往败诉。而与我国相对的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政府痛定思痛,于 2010年7月颁布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核心内容就是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对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提供一些系列保护和教育措施。因此,在金融市场日益繁盛而金融秩序又显混乱的今天,如何有效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成为重中之重,而金融消费者概念清晰的法律界定正是这一切的前提。
作者 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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