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些年来,由于居住权所导致的民事纠纷屡见不鲜,这些民事纠纷显示出了当前我国社会发展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即受到个人经济条件的限制无法做到每个人都有住房,要想实现每个人都可以有房住的目标,必然会导致在居住权和房屋所有权人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怎样调解这种矛盾和冲突,保障合法的居住权,是当前所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最新推出的物权法在用益物权体系中设置居住权,这一做法引起了比较激烈的争议。文章对物权法中这一新的用益权进行探讨和研究,提出了自身的看法,认为在当前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完善的前提下,进行居住权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