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图书馆在我国如雨后春笋般飞速发展,可是一系列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则给数字图书馆带来了巨大困扰,造成了“遍地都是著作权地雷阵” 的实际情况。在当前形势下,因为过于强调版权(著作权)保护,过于强调“排他性”,公共利益(“共享性”)有被压缩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过于强调“版权保护”,要放眼于“公共利益”。“公益性”是数字图书馆的主体性质,“盈利性”是附属性质。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应该适用《著作权》侵权的法律免,“合理使用”等限制垄断制度是解决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的重要关键问题,而出台“避风港条款”有利于传统图书馆的资源数字化以及为数字图书馆的资源提供侵权的法律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