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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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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进行目的性分析,认为这儿的加重处罚的原因不是情节严重,也不是特殊预防需要,而是为了一般预防的需要,所以只有犯罪人在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警告之后,继续犯罪才符合这儿“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条件。
作者 任正雷 庄玲
出处 《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 科研》 2016年第10期103-10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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