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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的罪行适用案例分析——以大同市“5·26”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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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5月26日16时40分大同市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大同市柳港园A区便民市场门前一男子甲手持菜刀沿路砍人。现场被伤的9名群众随即被送往大同市三医院救治,目前均无生命危险。经大同市公安部门初审,犯罪嫌疑人侯栓祥系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因债务和感情纠纷,产生轻生念头,遂于事发当天中午曾独自喝酒一公斤,经血液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64毫克/毫升。网曝多段视频显示,犯罪嫌疑人甲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在人行道上快步行走,见人就用刀砍向对方脖子”。本文以该案例为例阐述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的罪行。
作者 吴晓飞
机构地区 山西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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