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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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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领域长期坚持在没有国际公约和双边互惠协定的情况下,只有注册地法院才能对其地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管辖,一国法院无权对外国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管辖,由此便会造成大量的管辖权冲突。而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化的不断发展,其严格地域性特征已经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协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而逐渐弱化,甚至有所突破。
作者 靳健
出处 《成功》 2017年第20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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