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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区域立法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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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区域立法是区域内各立法机关在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下,为共同的利益需求而联合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新型立法模式。当前,我国东北三省所进行的立法协作便是实践区域立法的典型表现。尽管区域立法在实践中取得重大进展,但至今它尚未获得相应的法律“名份”,而且在理论上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比如区域立法的主体制度。
作者 李春雨
出处 《成功》 2017年第21期63-6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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