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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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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此案中,当亨人刘建省和焦作市交咨支队的分歧点在于:事故的碰撞点在不在交叉路口,该案能不能适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一)项的规定。“高警督”经实地调查得知:这起事故的碰撞点在交叉路口范围之外,摩托车已进入正常行驶路线,因此不能适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一)项的规定。现将本案有关材料及本刊“高警督”的看法刊登如下,供读者研究参考。
出处 《道路交通管理》 2002年第3期20-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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