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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事致受害人死亡,被从重判处十三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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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3月21日,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大庭座无虚席,法庭判决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被告王国军有期徒刑13年,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4608.8元,伤者各项损失共计3476.50元。
作者 高泽源
出处 《道路交通管理》 2002年第7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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