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民事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发展,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不断提高,证据契约是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在证据领域的表现。“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在我国代表着诉讼制度发展的基本走势和发展规律,证据契约这一理论课题因此也有旺盛的生命力。”作为证据契约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契约逐渐得到关注。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内蕴着丰富的价值理性,同时也存在着天然的价值缺陷。为张扬其价值理性同时又能够力避其价值缺陷,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的适用施以立法规制是必须的。文章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之适用条件、适用时机及作出的程序等方面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判决制度的适用展开理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