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提“淘汰落后产能”,要求加大“僵尸企业”的破产清算和重整力度。破产法作为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体制的抓手,在实施过程中须有专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管、估价、分配以及从事必要的民事辅助活动和其他事务,这些机构或个人被称为管理人。只有首先将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予以界定,才能进一步健全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制度。学界关于我国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讨论从未停歇,主要有法定机构说、债请权人代表说、独立主体说和信托说四种主流观点,本文认为管理人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2006年我国《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管理人制度,使我国破产法从清算组时期迈入管理人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