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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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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学术理论中什么行为被认为构成侵犯财产罪,将哪些行为在司法案例中最终定为财产犯罪,应该有统一的标准,即同案同判。而在现存的司法案件中以及最高院的指导案例中,对于部分比较特殊的案件并没有同案同判,甚至在一二审的判决中出现最终判决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罪名。对于以上出现的问题,就是因为对于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没有确定或是随着德日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流入引起了广大学者的思考,而没有明确得出我国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是什么。虽然对于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学说很多,比如我国传统的公私财产所有权说,日本的本权说和占有说,德国的法律—经济财产说。在以我国立法以及基本国情的情况下,以及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如:所有权人从盗窃者处以非法手段取回自己被盗的财物;所有权人从租赁者处在租赁期间非法取回自己的租赁物;所有权人在质押期间以非法手段取回质押物;所有权人以非法手段取回被司法机关扣押的物品。解决上述问题,我国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应是有价值位阶的占有,在本文是指在合法的层面,以财产的所有权及本权为保护法益;在非法层面,占有作为保护法益。
作者 林娟
机构地区 甘肃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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