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因果关系的解释研究一直处在“必然性”与“偶然性”这两种观点的争论中,因果关系最初是在哲学当中的一个概念,指的是事物事件引起关系与被引起关系,引起指的是现象产生的起因、原因,而被引起指的是现象产生的结果、定论。到后来,因果关系逐渐划定在刑法当中使用,其概念自然也发生改变,刑法当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产生有害事物的可能性以及有害结果的产生,这种可能性是在某种外界力量的作用之下,在客体事物的内部产生危害,而且具有比较抽象性的特点。本文依据刑法体系,对因果关系的判定模式加以阐述,希望可以为司法工作带来裨益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