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阶段,随着全球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企业商业活动范围越来越大,跨地区、跨国际的交易日益增多,这些交易是通过网络平台完成的,双方并未在现实中接触,例如淘宝、京东等电商的经营方式都属于电子商务,这种贸易往来方式对传统商务模式形成冲击,传统民商法也无法对新兴贸易方式进行妥善管理,难以为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运行提供有效的保障,因而电子商务中出现了很多传统贸易模式中不曾见过的纠纷、漏洞和风险,民商法想要对新兴贸易方式进行约束必须进行针对交易主体、交易环节、交易方式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业务扩展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