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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背景下的刑法谦抑性再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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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风险刑法的概念从风险社会中引申而来,风险社会语境下的风险是指后工业化时期的技术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与不可管控性。在风险刑法的影响下,我国刑法学正沉淫于浓厚的实质理论色彩之中,罪刑法定原则处于被处罚必要性概念“消解”的旋涡中。但是风险社会的到来并不意味着刑法功能发生了由“法益保护”向“风险预防”的价值转向,更不能动摇刑法的谦抑性。就刑事司法而言,须恪守罪刑法定的底线,遵循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的教义学逻辑,秉承以法条的保护法益为指导的解释理念。
作者 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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