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在学理上有主体说、客观说和中间说这三种观点,将冷冻胚胎作为人格权主体是不符合人格权的认定标准并且不符合权利学说,肆意扩张人格权的范围会造成民事权利体系的混乱,中间说则将冷冻胚胎进行了独立创设一种权利,这也不符合相关民法体系,创设特殊的权利将会带来一系列的改变。本文基于客观说的观点上将冷冻胚胎进行了细化,提出了伦理物的观点,既遵循了其物的属性,又着重于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并且在冷冻胚胎的处分问题上,以尊重夫妻双方合意为主,当产生争议时则需要进行协商考虑。并且在夫妻双方已故的情形下,对冷冻胚胎的继承和继承后处分问题进行了细分。
出处
《海外文摘》
2019年第6期1-4,共4页
Overseas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