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际法律冲突在世界范围来看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但是从中 国范围内,它是一个全新的问题。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 许多学者大多受美国学者对传统冲突法的影响,对冲突法不仅持 有一种消极的态度,同时也低估了冲突法的作用。看到这种现 象,韩老先生和李双元老先生在1983年合作发表了《应该重视对 冲突法的研究》,文中极力阐明了冲突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冲 突法的发展前景以及对冲突法所具有的积极作用进行说明。虽 然冲突法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且也缺乏一般法律所 具有的法的准确性、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但是我们也不能就此就 否认它的魔力。由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各国法律的规 定不可能做到绝对的相同,国家之间为了经济的发展就需要开展 对外交往,冲突规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能维护本国国民的 利益,同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也能照顾到他国国民的利益。因 此,综上可知冲突法的适用具有极强的可造作性。
基金
本课题为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编号为 2017XZ010,第一作者为李仁凤,第二作者为史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