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十章虽然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承担做了规定,但在实践过程中仍暴露了不少问题。笔者首先对国 外现存的关于动物侵权主体学说进行了综述,而后对我国现有的两种观点,分别进行评析,进而发现我国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主体界分不明、管理人认定不准确等问题;其后针对动物园和流浪动物两类特殊的情况进行讨论,笔者认为对于动物园侵权 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推定;对于流浪动物侵权案件笔者认为应分为有新占有人和无新占有人区分对待,以建立更 加合理的侵权责任承担体系。
出处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理论版)》
2019年第21期0192-0192,共1页
China Strategic Emerging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