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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见义勇为制度的完善——以《民法总则》第183、184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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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古代最早关于见义勇为的记载是在《论语 为政》中的“见义不为,无勇也”。其大意就是推崇人们要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从古至今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社会所积极倡导的行为准则,然而社会中却屡次发生让见义勇为的人流血又流泪的事情,很多案例让广大人民不禁汗颜。为了遏制这种不良风气,国家特制定了《民法总则》,用其中的第 183 条 1 与 184 条 2 对见义勇为进行保护,虽效果明显,但仍有些许不足之处。
作者 李少华
机构地区 哈尔滨商业大学
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2019年第16期0297-0298,共2页
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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