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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属性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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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时代下,一系列实物共享平台不断涌现,彰显着基于陌生人关系,以获得报酬为主要目的且以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为主要表现的“共享经济”正式进入社会。但新经济模式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以滴滴公司为例,网约车交通肇事时,现行法律往往难 以全面保护权益受损人。通过文献归纳研究,在借鉴域外治理的经验后,文章将网约车平台定性为承运人身份,借此更好地梳理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所需承担的责任。
作者 沈健奇
机构地区 宁波大学
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2020年第1期0292-0292,共1页
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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