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价值理念下,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规定也倾向于解雇保护。而用人单位基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给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自主权。在法律规定一般化和空缺的情况下,如何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如何认定“严重违反”的程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提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基于其强势地位、“身份”的产物,而不是“契约”的观点。基于这种强势地位和自主权形成的规章制度,对认定是否达到严重违反程度需要进行一定的规制,在立法上“事先”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原则性指引,在司法上“事后”对违反程度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