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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侵权法下“被遗忘权”救济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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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救济困难的问题,文章将探讨承认“被遗忘权”的合法权益,尊重个人信息权的人格利益,允许公民享有对其自身过时的、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不真实的信息进行删除的权利。被侵权人可以在民法框架内,适用“通知?同意?删除”规则、采用消除危险的责任承担方式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以实现救济的可能。
作者 王文静
出处 《市场周刊·理论版》 2019年第38期90-91,97,共3页
基金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公布的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表明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已将“利益”确认为侵权保护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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