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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瑕疵中股东知情权瑕疵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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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参与权的前提,现有制度对股东知情权受损的救济集中在事后强制相关人员披露信息,忽视了股东知情权受损情形下产生的瑕疵决议的影响。存在知情权瑕疵的决议是股东未充分参与形成的决议,不仅不存在合法性基础,也绝非科学、合理的决议,不利于公司治理,因此应将知情权瑕疵纳入股东 ( 大 ) 会决议可撤销类型。在对知情权瑕疵范围的选择上,德国法的相关性理论值得借鉴。在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同时还应注意维护公司决议稳定性,可通过设置庭前审查等前置程序,排除瑕疵轻微或恶意诉讼等情形。
作者 黄丹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
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2018年第7期0039-0040,共2页
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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