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地位上看,目前我国学界对经济法和行政法的交叉关系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一种平行并列的关系,但二者存在着交叉。这种交叉主要集中在经济关系调整性的行政行为上。具体表现为经济关系调整性的行政立法行为;制定经济关系调整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但这种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法调整范畴,交叉是因为这种行政行为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对于存在这种交叉关系的原因,主要存在几方面因素。首先,在经济性法律中,存在着授权立法和委托立法的情况;其次经济法没有独立责任承担,在经济法律中存在着对行政权的授权与控权;第三,为了保障经济管理职能的实现,必须拥有经济关系调整性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