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我国《行政强制法》是在 2012 年 1 月 1 日开始正式施行的,其中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是我国行政强制的具体 方式。而行政强制执行也以两种方式实行,具体为:一是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资格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执行;二是不具备行政强制 执行权资格的行政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中,我国以行政非诉执行或非诉行政执行定义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方式。 而在我国行政管理组成中,行政非诉执行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这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推出的方式,该执行方式发展已经经历了近三十多 年的时间,但本执行方式在刚设立时,由于理论支撑不足,在运行过程中没有程序进行规范。结果在实际应用中,又暴露出较多的问 题。具体表现在:人民法院没有清晰的审查标准,缺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足够的救济;同时,在行政非诉执行中还存在相对混乱状况 等等。本文基于对国外行政非诉行实践经验的借鉴,通过整理诸多学者理论,并参照我国《行政强制法》,认为完善我国行政非诉执行, 应主要应着眼于设立执行听证制度,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限制执行和解引入等措施,这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防 止权力滥用的根本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