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透过“刘德荣案”可以发现,在不动产登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针对同一案件事实,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持有的“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观点与行政审判中持有的“先行解决民事争议”的观点存在不一致。这种行、民冲突的根源在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与执行力和民事基础行为是不动产登记前提之间的冲突,结果就是导致只能单纯地通过设定唯一程式化的“先民后行”或者“先行后民”的程序解决冲突。但是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不动产登记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先后步骤的程序化的化解并非是唯一正解。在此基础上,通过司法实践的观察与理论证成,总结梳理出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动产登记案件行、民冲突的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