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妇女、儿童的保护,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这关系到妇女儿童的家庭幸福与社会的和谐,因此我国刑法对收买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所加重。我国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修改,一律追究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收买行为的刑事责任, 加重对收买人实施收买行为的处罚,坚定了我国保护妇女、儿童法益的决心。但是在实践中这种规定并不能使妇女、儿童利益的保护达到最大化。该罪法定刑相对过低,并不能使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威慑作用,并不能有力的打击该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对该罪的法定刑进行升高。
出处
《时代人物》
2020年第6期175-17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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